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21號原告 彭永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榮傑 之繼承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呂榮傑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補正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陳報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如無法陳報,則以系爭土地全部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四、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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