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正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建順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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