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56號原告 邱嘉豪
黃進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被告 姜德輝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王奐淳 律師 田杰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劉秀君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