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21號原告 彭永臺 被告 呂昭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計算式:
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20平方公尺=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