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三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媛法官鄭培麗法官湯文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