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原簡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原簡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原簡緝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郁涵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2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郁涵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零壹佰貳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緩刑伍年,並應依附表所示之內容及方式,向告訴人支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7行「零用金新台幣(下同)10萬元」更正為「零用金新臺幣(下同)18,600元」;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蘇郁涵於審理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陳永昇 於本院之證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再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其係因缺錢花用才會侵占附件所示之店內財物,且證人即曾任職附件所示服飾店之員工 陳冠蓁陳聖蕙黃麗蓉謝佩瑜阮韻庭 亦均於偵查中證稱被告係在任職期間陸續侵占店內之財物,可見被告就附件所示期間內所為之業務侵占行為,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犯意,於密接時、地反覆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聲請意旨認被告行為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受僱擔任店長一職,理應忠實執行職務並善盡管理義務,竟擅自利用職務之便,以附件所示方式侵占店內財物,違背告訴人 王芊晴 之信賴,並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之損害,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復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侵占之金額;兼衡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適度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失,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並考量被告於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事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頗具悔意,況告訴人亦具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判決,有刑事陳述狀可存卷可考,堪認其受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之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5年,以啟自新。惟本院為兼顧告訴人之權益,確保被告履行與告訴人之約定,避免被告利用分期付款之利藉此獲取寬典,於給付部分款項後即不再履行,爰斟酌被告與告訴人之調解內容,諭知被告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負擔,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並觀後效。
五、另被告本案侵占所得之財物合計1,840,126元(計算式:18,600+1,808,700+12,826=1,840,126),為其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被告嗣後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已如前述,且業已依調解內容給付首期款項60,000元,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可資憑佐,此部分因已返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之意旨,自無庸再宣告沒收、追徵,應僅就被告未實際履行之部分即1,780,126元宣告沒收追徵如主文。至被告倘將來持續履行其與告訴人間之和解條件,其將來履行之部分,為免被告遭受重複沒收之不利益,則應再予扣除,併此指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
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彭斐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本院109年度│被告願給付告訴人新臺幣174萬元,並自民國││雄司附民移調│109年6月2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共分││字第575號調│為87期,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2日前給付││解筆錄內容一│新臺幣2萬元,且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告訴人││、㈡│指定帳戶。│└──────┴────────────────────┘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緝字第2029號被告蘇郁涵女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市○○里00鄰○○○街00○0號居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郁涵於民國95年4月30日起至96年11月16日止,擔任位於高雄市○○區○○街000號1樓之「衣二衫事店」店長,係從事業務之人,其工作內容為管理店內進貨、出貨及員工薪資發放,並因業務上持有公司零用金及應發放給員工之薪資。詎蘇郁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5年7、8月間起至96年11月間止,陸續侵占店內之服飾,並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零用金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發給員工 郭馨文 之96年7月份薪資1萬2826元。嗣經衣二衫事店負責人王芊晴配偶陳永昇於96年11月13日,發現店內衣物及金錢有短少情形,後經盤點後發現如附表所示衣服庫存短少180萬8700元,而報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衣二衫事店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訊之被告固坦承有侵占上開部分衣服、零用金、薪資等情,惟辯稱:我沒拿那麼多,我只拿約10萬元,連同衣服在內,現金是7、8萬元云云。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96年11月14日書立自白書2份,一份自白書內容坦承其侵占公司零用金、貨品銷貨所得共10萬元、一份自白書內容坦承其侵占公司零用金、衣物共80萬元,此有自白書2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偵查中對此亦不否認,是堪認此自白書記載內容應為真實。又查,被告曾多次侵占店內衣物、零用金及應發給員工郭馨文之薪資,此經告訴人王芊晴、告訴代理人陳永昇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歷歷,亦經證人即店員陳冠蓁、陳聖蕙、黃麗蓉、謝佩瑜、阮韻庭、 林潔茹 、郭馨文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衣二衫事店貨物短少清單、員工清單、被告人事資料卡、郭馨文96年7月份薪資明細、員工員購明細表、各廠商盤點明細表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侵占犯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先後多次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檢察官彭斐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附錄法條: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編號│廠商名稱│短少庫存(元)│盤點日期│備註│├──┼────┼───────┼──────┼─────────┤│1│米羅│60530│97年11月18日││├──┼────┼───────┼──────┼─────────┤│2│高大│49210│同上││├──┼────┼───────┼──────┼─────────┤│3│源立│30090│同上││├──┼────┼───────┼──────┼─────────┤│4│E-GO│295480│同上││├──┼────┼───────┼──────┼─────────┤│5│CHECK│123365│同上││├──┼────┼───────┼──────┼─────────┤│6│六三七│41840│同上││├──┼────┼───────┼──────┼─────────┤│7│嬉皮族│36350│同上││├──┼────┼───────┼──────┼─────────┤│8│奇檬子│337240│97年11月12日││├──┼────┼───────┼──────┼─────────┤│9│K2000│486170│同上││├──┼────┼───────┼──────┼─────────┤│10│可可耐特│6480│97年11月18日││├──┼────┼───────┼──────┼─────────┤│11│MAGIC│8740│同上││├──┼────┼───────┼──────┼─────────┤│12│ 聯晟 │10500│97年11月25日││├──┼────┼───────┼──────┼─────────┤│13│明明│5350元│97年11月18日││├──┼────┼───────┼──────┼─────────┤│14│COOKIE│36570│同上││├──┼────┼───────┼──────┼─────────┤│15│ 承臻 │193160│97年11月13日││├──┼────┼───────┼──────┼─────────┤│16│成美│77170│同上││├──┼────┼───────┼──────┼─────────┤│17│01one│1900│97年11月18日││├──┼────┼───────┼──────┼─────────┤│18│明治館│6270│同上││├──┼────┼───────┼──────┼─────────┤│19│香港│62605│97年11月13日││├──┼────┼───────┼──────┼─────────┤│20│利興│-54500│97年11月18日│該廠商銷貨超過庫存│├──┼────┼───────┼──────┼─────────┤│21│赤道│-5820│同上│同上│├──┼────┼───────┼──────┼─────────┤│總計││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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