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2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岳凱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岳凱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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