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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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454號原告洛威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浩 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 律師
廖嘉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彭永家 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