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76號原告 劉淑姿 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黃翠瑤
張吉祥 沈吉本 羅文彬 林國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九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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