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49號被告日日春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業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74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6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90,5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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