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122號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上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贓物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千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而該被告現逃匿行蹤不明,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實逃匿,自應沒入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