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3年度毒偵字第2107號),聲請違禁物單獨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零點壹叁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第2級毒品;又查獲之第
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3、4級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彰化縣警察局所移送經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13公克,驗後淨重0.07公克)係被告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210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查扣之毒品,業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443號刑事判決確定,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甲○○因施用第2級毒品犯行,為警於93年6月25日在
彰化縣○○鄉○○村○○路○段○○○號前查獲,並查扣其持有之晶體1包,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2107號移送本院併案審理,嗣經本院於93年7月30日以93年度訴字第44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3年8月23日確定在案,此有上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此經本院核閱前揭卷宗屬實。㈡扣案晶體1包(驗前淨重0.13公克,驗後淨重0.07公克),
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結果,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及反應,有該局93年11月17日刑鑑字第0930209452號鑑驗通知書1紙(參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2107號偵查卷宗第68頁)附卷可稽;至包裝該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袋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予沒收銷燬。另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晶體,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