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71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錦淮
謝燕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長茂 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71號履行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27,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