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北簡字第32424號
原 告 鑫和行 即 黃東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3242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
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湯千慧
書記官 林錫欽
通 譯 陳敦序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柒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各利息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柒佰貳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
臺幣(下同)215,720元,及民國98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98年11月17日以
言詞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15,720元
,及自各支票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
利息,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3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原告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不獲付
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如主
文所示。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就其之前所陳
書狀陳述略以:被告於92年8月以眾市營造有限公司名義承
作國雍營造公司新店市中安大橋基礎全套管工程施工,工程
欠缺2部挖土機。故雙方口頭約定被告向原告承租挖土機每
月1部70,000元,租賃期間自92年11月起,每月以支票支付
70,000元租金,至93年7月支票均全部兌現;而被告有其他
工程於93年8月颱風土石流淹沒施工機具,致被告資金周轉
困難,系爭支票遭退票;被告遂於94年11月委託眾市營造公
司以中安大橋保留款分配150,000元、金山農會即期支票支
付原告,原告取得款項後,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撤銷對被告
之假扣押,被告業以該150,000元款項清償部分退票金額,
原告未當場歸還系爭支票,原告於多年後起訴請求被告支付
系爭支票款項,有欠公允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
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
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
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
第5條、第126條、第133條亦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3份為證,核與其所
述情節相符,被告雖辯稱已委託眾市營造公司清償系爭支票
部分款項云云,並提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裁全聲字第16
號民事裁定、95年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影本各1份為證,
然前揭民事裁定文句不足以佐證被告抗辯前情,該等文書無
法舉證被告已清償部分票款等事實,被告所為抗辯,均非可
採。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5,720
元及如附表所示各利息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訴訟費用額部分,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
2項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林錫欽
法 官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錫欽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20元
支付命令500元
合 計 2,320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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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金額│支票號碼│退票日│
││(新臺幣)││即利息起息日│
├───────┼─────┼─────┼──────┤
│93年10月31日│71,100元│BD0000000│94年9月19日│
├───────┼─────┼─────┼──────┤
│93年11月9日│71,120元│AT0000000│94年9月19日│
├───────┼─────┼─────┼──────┤
│93年11月30日│73,500元│BD0000000│94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