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北簡字第3198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3198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
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湯千慧
書記官 林錫欽
通 譯 陳敦序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零肆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訴外人黎佳國際有限公司(下
稱黎佳公司)所簽發附表編號1至12號,及訴外人 陳金連 所
簽發如附表編號13至15號,並經被告背書之支票15紙(下稱
系爭支票),詎原告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不獲付款,爰依票
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7,950,4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略以:借款係訴外人黎佳公司、陳金連向原告借貸
,與被告無涉,被告僅係基於朋友情誼,於系爭支票上背書
,依票據法第22條第2項,支票執票人對背書人之追索權時
效為4個月,系爭支票提示日為民國97年12月23日,原告遲
至98年9月方為請求,其追索權已罹於時效,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第二十九條之規
定,於背書人準用之;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
。但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前項特約,應載明於匯票
前揭匯票規定於支票準用之,票據法第5條、第144條、第
39條準用第29條第1項。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15份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被告應負背書人責
任。
四、然按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
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
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
起算,票據法第22條第2條亦有明定。查系爭支票共計15張
,發票日分別為97年7月25日、97年8月20日、97年8月25
日、97年9月20日等日期,依前揭規定,原告對前手背書人
被告之追索權,提示日均為97年12月23日,4個月不行使則
因時效而消滅,本件原告遲至98年9月8日始以支付命令聲
請向被告行使追索權,系爭支票15張均罹於前開時效規定,
原告主張即不應准許。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7,950,
4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6%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訴訟費用額部分,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
2項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林錫欽
法 官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錫欽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79,304元
支付命令500元
合 計 79,804元
附表:
┌─┬──────┬─────┬─────┬──────┐
│編│發票日│金額│支票號碼│提示日退票日│
│號││(新臺幣)│││
├─┼──────┼─────┼─────┼──────┤
│⒈│97年7月25日│690,000元│BB0000000│97年12月23日│
├─┼──────┼─────┼─────┼──────┤
│⒉│97年7月25日│374,000元│DO0000000│97年12月23日│
├─┼──────┼─────┼─────┼──────┤
│⒊│97年7月25日│581,000元│BB0000000│97年12月23日│
├─┼──────┼─────┼─────┼──────┤
│⒋│97年8月20日│710,000元│DO0000000│97年12月23日│
├─┼──────┼─────┼─────┼──────┤
│⒌│97年8月20日│245,000元│BB0000000│97年12月23日│
├─┼──────┼─────┼─────┼──────┤
│⒍│97年8月20日│509,000元│BB0000000│9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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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97年8月25日│535,000元│BB0000000│97年12月23日│
├─┼──────┼─────┼─────┼──────┤
│⒏│97年8月25日│590,000元│BB0000000│97年12月23日│
├─┼──────┼─────┼─────┼──────┤
│⒐│97年8月25日│583,000元│DO0000000│97年12月23日│
├─┼──────┼─────┼─────┼──────┤
│⒑│97年8月25日│640,000元│DO0000000│97年12月23日│
├─┼──────┼─────┼─────┼──────┤
│⒒│97年9月20日│533,400元│DO0000000│97年12月23日│
├─┼──────┼─────┼─────┼──────┤
│⒓│97年9月20日│327,000元│DO0000000│9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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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⒔│97年8月25日│494,000元│AU0000000│9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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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⒕│97年9月20日│514,000元│AU0000000│9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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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⒖│97年9月20日│625,000元│AU0000000│9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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