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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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簡字第11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9月2日下午4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