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0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38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恩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54號、111年度訴字第116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977、7205號,111年度偵字第1602號),提起上訴(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01、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01、1138號徐恩佑加重詐欺等案件移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80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徐恩佑(下稱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與被告另案被訴之加重詐欺等案件,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之「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該案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7號判決在案,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80號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茲被告提起上訴請求二案合併審判,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亦來函表示請將本案移送與該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80號案件合併審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5月2日112南分院瑞刑察111金上訴680字第1129000190號函在卷為憑;本院審酌本案與該案確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合併審理對被告及訴訟之進行均屬有利,爰依上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文碩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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