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31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八二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右
參加人丙○○送達代收人丁○○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以「淋浴門下轉角頭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該專利案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以(九0)智專三(三)0二0四五字第0九0八九00二四九六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吳東都法官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官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