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95年度苗簡字第105號原告順翔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天成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方面:被告天成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8月間向原告購買耐火材料及甘堝一批,總貨款為新台幣(下同)426,000元,被告遂交付由其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予原告支付貨款。詎原告分別於87年11月27日、88年9月3日提示未獲付款,經向被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426,000元,及自88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各5張為證(見卷第8至12頁)。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閱上開書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為系爭票據之發票人,自應依票據文義擔保票據之支付,而本件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既經原告提示後退票,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自得本於票據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給付票款。觀之附卷之退票理由單,原告分別於87年11月27日、88年9月3日為付款之提示,其請求自88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無不可。
是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
3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利率│││││(民國)││(新臺幣)│││├──┼─────┼──────┼──────┼──────┼──────┼──────┼─────┤│1│天成玻璃廠│亞太商業銀行│87年10月8日│88年9月3日│120,900元│AB0000000│按週年利率│││股份有限公│苗栗分行│││││百分之五│││司││││││││││││││││├──┼─────┼──────┼──────┼──────┼──────┼──────┼─────┤│2│天成玻璃廠│台灣省合作金│87年11月22日│88年9月3日│127,000元│RY0000000│按週年利率│││股份有限公│庫苗栗支庫│││││百分之五│││司││││││││││││││││├──┼─────┼──────┼──────┼──────┼──────┼──────┼─────┤│3│天成玻璃廠│亞太商業銀行│87年11月27日│87年11月27日│51,000元│AB0000000│按週年利率│││股份有限公│苗栗分行│││││百分之五│││司││││││││││││││││├──┼─────┼──────┼──────┼──────┼──────┼──────┼─────┤│4│天成玻璃廠│台灣省合作金│87年12月8日│88年9月3日│33,600元│RY0000000│按週年利率│││股份有限公│庫苗栗支庫│││││百分之五│││司││││││││││││││││├──┼─────┼──────┼──────┼──────┼──────┼──────┼─────┤│5│天成璃璃廠│台灣省合作金│87年12月18日│88年9月3日│93,500元│RY0000000│按週年利率│││股份有限公│庫苗栗支庫│││││百分之五│││司││││││││││││││││├──┴─────┴──────┴──────┴──────┴──────┴──────┴─────┤│合計:4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