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44號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 陳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冠璁 間因本院100年度婚字第144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249,541元,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另併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狀,且需含有「上訴理由」,上訴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張有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