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徐明偉 再審被告 陳素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一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4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7起日內補正。查該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已於103年4月21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頁);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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