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313號聲請人 朱光惠 非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
陳韻任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盛品綸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313號聲請人 朱光惠 非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
陳韻任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盛品綸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