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華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華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年6月,上訴本院經以97年度上訴字第167號判決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6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97年6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公訴蒞庭簡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坤地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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