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謙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謙因: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10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50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2月確定。㈢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27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15日確定,於95年4月
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