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贈與物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68號原告恕德學校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曹安娜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呂佩芳 律師被告 汪樂詒
汪紀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 律師
葉智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贈與物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徐明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