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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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74號上訴人 劉添福 上訴人 林月英 訴訟代理人 楊奇霖 上訴人 魯趙連香 訴訟代理人 魯淑莉 被上訴人 郭溥洋 訴訟代理人 王昧爽 律師複代理人 吳建昌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劉添福、林月英、魯趙連香分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萬6543元、9萬2382元、8萬0947元,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25日送達上訴人劉添福、林月英,並於101年3月27日送達上訴人魯趙連香,有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稽。各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