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67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仁義
郭明月共同選任辯護人陳澤嘉律師
李鳳翔 律師 顏嘉威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選偵字第38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莊仁義犯妨害投票正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捌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褫奪公權貳年。
郭明月犯妨害投票正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捌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褫奪公權貳年。
犯罪事實
一、莊仁義與郭明月為夫妻,莊仁義登記參選民國111年11月26日所舉辦之九合一公職人員嘉義縣布袋鎮樹林里里長選舉,莊仁義與郭明月為增加票數,竟與其等親友即 莊照鼎莊雅儒莊雅學翁浤幃陳櫻桃莊培原黃玉柳鄭筑珊莊土城 (莊照鼎等9人涉犯妨害投票正確罪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共同基於妨害投票之犯意聯絡,商討以虛偽遷徙戶籍之方式,由陳櫻桃、莊培原、黃玉柳、 張基掌 、鄭筑珊、莊土城等人提供附表一所示之戶籍,再由莊仁義、郭明月、莊照鼎、莊雅儒、莊雅學、翁浤幃、鄭筑珊、張基掌、莊培原等人遊說翁浤幃、 戴哲維李宗君張哲銘林耀宗洪晟淳張永財莊冠樺梁玉燕陳重佑王叔銘王宣閔 等12人(戴哲維等人涉嫌妨害投票正確罪部分,另由檢察官偵辦中)以虛偽遷徙戶籍方式遷入如附表二所示之戶籍而取得投票權,再於本屆樹林里里長選舉時將票投給莊仁義。戴哲維等12人允諾後,莊仁義、郭明月即與上揭親友及附表二所示之人,共同意圖使莊仁義當選樹林里里長,基於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投票之犯意聯絡,由翁浤幃等12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分別將戶籍虛偽遷入如附表二所示之戶籍內,藉此取得本屆樹林里里長選舉之投票權後,於上揭投票日將票投給莊仁義。
二、案經 王翠雯 告發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偵查起訴。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莊仁義及郭明月在偵查及本院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發人王翠雯、證人翁浤幃、戴哲維、李宗君、張哲銘、林耀宗、洪晟淳、張永財、莊冠樺、梁玉燕、陳重佑、王叔銘、王宣閔、陳櫻桃、莊培原、張基掌、鄭筑珊在警詢或偵查中所述相符(選他字第547號卷第1至3頁;警卷第22至24頁、第35至38頁、第43至46頁、第52至55頁、第72至74頁、第78至87頁、第91至94頁、第99至122頁、第127至130頁、第138至149頁;選他字第531號卷第106至107頁、第144至115頁、第122頁、第127至128頁、第139至140頁、第180至182頁、第192至195頁、第203至204頁、第222至223頁、第230至231頁、第238至239頁、第278至279頁、第299至300頁、第318至319頁)。並有統號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2份、住址變更登記申請書、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共16份在卷可稽(警卷第150至151頁、第158至159頁、第170至171頁、第178至188頁、第195至196頁、第200至209頁、第228頁、第232頁、第247頁、第253頁、第259至261頁、第266至267頁、第270至272頁、第282頁),足徵被告2人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已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2人雖未具有「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之選舉權人」之身分關係,然為使被告莊仁義當選為嘉義縣布袋鎮樹林里里長,竟與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具有身分關係之證人翁浤幃、戴哲維、李宗君、張哲銘、林耀宗、洪晟淳、張永財、莊冠樺、梁玉燕、陳重佑、王叔銘、王宣閔共同基於意圖使被告莊仁義當選之犯意聯絡,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即被告莊仁義,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被告2人仍應以共犯論而成立該罪。是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虛偽遷徙戶籍妨害投票正確罪。
(二)被告2人與證人莊照鼎、莊雅儒、莊雅學、翁浤幃、陳櫻桃、莊培原、黃玉柳、鄭筑珊、莊土城、戴哲維、李宗君、張哲銘、林耀宗、洪晟淳、張永財、莊冠樺、梁玉燕、陳重佑、王叔銘、王宣閔具共同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2人先後多次之虛偽遷徙戶籍妨害投票正確行為,均係基於使被告莊仁義當選之目的所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而密集虛偽遷移戶籍或提供戶籍供人寄籍,侵害同一法益,於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為接續犯一罪。被告2人雖無身分關係,但其等主導虛偽遷移戶籍,核其情節,尚無適用刑法第31條第1項後段減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三)被告2人之辯護人固請求考量被告2人之動機、手段、身分及犯後態度等節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本院卷第106至107頁)。惟查被告莊仁義自身為當地里長候選人,被告郭明月則為其配偶,更應知悉不得以非法方式影響投票,否則即有失民主國家選舉之意義,所為自難認為有何憫恕之處。且本院就被告2人本案行為之量刑,均業經考量上情,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情。準此,本案就被告2人所為,實難認符合刑法第59條科以最低度刑而尚嫌過重之要件。是辯護人此部分主張,並非可採。
(四)爰審酌選舉機制為實現民主政治之重要舉才方式,以虛偽遷徙戶籍妨害投票正確,將破壞民主機制之正常運作及選舉公平性、敗壞選風,被告夫妻不思以公平方法競爭,反無視國家規定,而為本案犯行,誠屬不該;惟考量被告2人在偵查及本院業已坦承犯行,且被告莊仁義為候選人卻仍為本案犯行、被告郭明月非為候選人等身分不同而應有程度之差異,並被告莊仁義雖當選,然亦已向嘉義縣布袋鎮公所辭職,並經准予核定辦理,有辭職書、里長職務放棄聲明書、嘉義縣布袋鎮公所函存卷可憑(本院卷第111至113頁),堪認知所悔悟;暨兼衡被告2人在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五)查被告2人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考量其等2人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且被告莊仁義亦已辦理辭職,承如上述,堪認已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科處刑罰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2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2人深切反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2人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8月內分別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倘被告2人違反上開規定應行之負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其2人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六)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關於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法院自應優先適用之。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並未明定褫奪公權之期間,自應回歸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查被告2人所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罪,係屬刑法分則第6章妨害投票罪章之範圍,且均經本院宣告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斟酌其等犯罪情節,分別宣告褫奪公權期間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14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廖婉君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戶籍地址提供者簡稱1嘉義縣○○鎮○○里0鄰○○○0號郭明月A戶2嘉義縣○○鎮○○里0鄰○○○00號莊仁義B戶3嘉義縣○○鎮○○里0鄰○○○00號陳櫻桃C戶4嘉義縣○○鎮○○里0鄰0○○○0鄰0○○○00號張基掌、莊培原D戶5嘉義縣○○鎮○○里0鄰○○○00號莊土城E戶6嘉義縣○○鎮○○里0鄰○○○00號鄭筑珊F戶附表二:
編號遷戶者原戶籍地址遷戶時間遷入戶籍遊說遷戶人1翁浤幃嘉義縣○○鎮○○里○○路0號111年3月29日A戶莊雅學2陳重佑嘉義縣○○鄉○○村0鄰○○○0號之1110年12月10日A戶莊照鼎、郭明月111年6月8日E戶(經檢察官當庭補充更正)3戴哲維嘉義縣○○鄉○○村0鄰○○00號111年1月19日(誤載為111年3月11日)A戶張哲銘、翁浤幃4李宗君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110年12月30日B戶莊雅儒5張哲銘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11年5月17日C戶翁浤幃6林耀宗臺南市○○區○鎮里○鎮00號之5111年5月17日C戶翁浤幃、張哲銘7洪晟淳臺南市○○區○鎮里○鎮00號111年5月17日C戶翁浤幃、張哲銘8張永財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110年9月10日D戶莊培原9莊冠樺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110年9月10日D戶莊培原10梁玉燕雲林縣○○鄉○○村00鄰○○路0號111年6月7日E戶翁浤幃、莊雅學、郭明月11王叔銘嘉義縣○○鎮○○里0鄰○○00號111年6月7日E戶翁浤幃、莊仁義12王宣閔嘉義縣○○市○○里00鄰○○路000號111年2月25日F戶鄭筑珊、莊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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