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建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能宣相對人即債權人甲○○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四一二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給付票款請求權,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四一二號准許,並以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一○號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四一二號(含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一○號卷宗)核閱無訛,且經本院依職權調查本院受理案件情形查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