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八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貳點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七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街○○○號三樓,查獲被告甲○○(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三0號為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被告甲○○持有安非他命重約二‧四二公克。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四二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一0六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九六號偵查卷第三十六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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