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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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六七號
原告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 律師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彭亭燕 律師送達代收人溫欽彥律師住新竹市○○路○○○號四樓被告己○○被告戊○○被告丁○○被告 姜振玫 被告乙○○住台北市○○區○○里○○街○○巷○○號三樓被告丙○○住台北市○○區○村里○○○路○段○○○號九樓右六人訴訟代理人庚○○○右六人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 律師被告辛○○住台北市○○區○○里○○路○○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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