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二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四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一時五十分許,在新竹市○○路○○○號五樓,查獲被告甲○○涉嫌持有管制刀械武士刀一把一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四五0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之武士刀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刀械一把(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刀保管字第六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四五0號偵卷第二十八頁)經送新竹市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鑑驗後,鑑驗結果為:刃長四十一公分、柄長二十、五公分,刀刃單面開鋒,手把稍長可供雙手握用,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該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附卷可參,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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