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7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763號聲請人 葉義行 代理人 葉芯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80號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昀潔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00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004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16005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325006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522007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294008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204009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1707010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