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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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96號聲請人 陳慧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惠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件聲請,依所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之日期辦理,則請釋明:
(一)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
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此本件若無約定清償日,則應釋明有曾催告之證明,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件聲請狀內所附本票四紙是否有提示?若有,陳明提示日之日期。(按無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未到到期日前不得請求拍賣抵押物)。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