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0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0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0322號聲請人 胡伃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姜郁綾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相對人為未成年人及相對人於簽發系爭本票時為未成年人,經本院民國104年12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其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及提出相對人於簽發系爭本票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或其他依法得合法有效簽發系爭本票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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