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8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被告華豐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龐皓軒 被告 龐嘉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第一欄關於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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