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61號原告 陳品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合康新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悠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2,2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