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25號原告 陳鈺淓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康閔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