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250,000元,經於到期日民國96年12月31日提示不獲付款等語,為此提出本票影本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之發票人乙○○於民國97年3月4日死亡,此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依法無權利能力,執票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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