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305號聲請人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5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對相對人所發高雄新田郵局第三一五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受讓第三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對相對人丙○○等人之本金債權及及該債權一切從屬權利,聲請人於民國98年7月30日以高雄新田郵局第315號存證信函將有關債權移轉事實之通知寄送相對人丙○○之戶籍所在地,然相對人之戶籍雖未遷移,惟已未居住該處所,致行方不明而無人領取該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讓渡書影本、債務人戶籍謄本正本、存證信函暨退信封正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查明相對人是否居住於前揭戶籍地址,據其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現確未居於上址,此有斗六派出所查訪報告附卷可稽。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事務官盧烽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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