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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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審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臺北市大同區公所代表人丁○○被告甲○○
(現因案於臺灣桃園看守所執行中)乙○○
(現因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執行中)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附民字第52號損害賠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雷雯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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