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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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 林佳隆 」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林佳隆」應係「甲○○」之誤寫,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