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8號原告乙○○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