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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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363號

原告 邵忠賢

被告 邵薛園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9739號履行行為及不行為義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本件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執行法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以中院平112司執六字第59739號函附制作日期為113年4月18日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並就系爭分配表定於113年5月16日實行分配。惟系爭分配表次序5、6、7等內容有誤,爰就系爭分配表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等語。

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經執行法院撤銷先前所為之執行命令或處分,該執行命令或處分經撤銷而溯及失效。經查,兩造間本件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執行法院於113年4月18日以中院平112司執六字第59739號函附系爭分配表並定於113年5月16日實行分配之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後,執行法院業於113年5月7日以中院平112司執六字第59739號函將系爭執行命令撤銷,執行法院另附制作日期113年5月7日之新分配表(並就新分配表另定於113年6月6日實行分配),並已通知兩造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案卷全卷查核屬實。則執行法院既已將系爭執行命令撤銷,系爭分配表(含113年5月16日實行分配期日)均經系爭執行命令之撤銷而溯及失效。依前開說明,原告就系爭分配表所提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起訴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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