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8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文曉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87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文文曉龍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機貳支及長褲壹條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文曉龍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竊取他人財物,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前因竊盜、施用毒品及妨害自由等犯行,經法院論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所竊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之手機2支及長褲1條,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爰依上揭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欣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0878號被告文曉龍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目前在法務部○○○○○○○○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文曉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凌晨3時23分許,徒步至 姜世棋 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住處,見鐵門未上鎖,即趁人不備之際,進入該處徒手竊取手機2隻及長褲1條(價值約新臺幣【下同】6,000元),得手後遭姜世棋發覺,旋即逃逸。嗣經姜世棋報警,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姜世棋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文曉龍於警詢中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姜世棋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各1份存卷可參,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嫌。至被告竊得之財物,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檢察官楊挺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范書銘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