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原告兼法定代理人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代號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33號妨害性自主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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