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5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全茂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全茂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係「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3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全茂松因犯公共危險、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說明,不應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而應與附表編號2、3所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全茂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7日│100年12月7日│100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南投地檢101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603號│字第884、1142號│字第884、114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投交簡字第│101年度投刑簡字第│101年度投刑簡字第││實││21號│221號│221號││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2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投交簡字第│101年度投刑簡字第│101年度投刑簡字第││決││21號│221號│221號││├────┼─────────┼─────────┼─────────┤││判決確定│101年3月15日│101年9月25日│101年9月25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72號│字第2637號│字第26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