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佳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清標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3年度易字第95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幫助詐欺取財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就幫助詐欺取財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