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請人 曾百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豐俊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依台端提出之謄本所載,列印時間為民國107年1月2日,距今已有相當時日,又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被繼承人楊豐俊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楊豐俊最後住所地之管轄法院查詢有無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回覆函。
三、相對人為何人?
四、債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