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1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六年度婚字第四一四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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