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昂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昂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昂叡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聲請書漏載)、洗錢防制法(聲請書漏載)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月1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3月2日重核假釋核准,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之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509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